电子秤产品标准、规程与OIML国际建议的关系——目前我国电子秤标准、规程与
本文主要针对目前在中国电子秤行业中,电子秤产品标准、规程与国际法制计 量组织(OIML)国际建议之间的关系存在的误区,阐述了个人的观点。指出在我国电子秤产 品标准、规程的编制中应遵循的原则,以期我国电子秤产品的标准、规程走上良性发展的正确 轨道,并对于我国电子秤标准赶超世界水平提出了建议。
一、OIML国际建议简述 OIML (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LEGAL METROLOGY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是一个世界范围的、政府间的组织,其主要任务是协调 各成员国计量机构或有关组织适用的各种规程及 计量管理。OIML的主要出版物国际建议(OIML R),是确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要求、规定测量 方法和检测设备的典型规程。
O IM L建议由各成员国和有关的国际及地区性 组织组成的委员会及各分会共同参与制定。OIML 各成员国应尽可能地履行这些国际建议。
与我国衡器产品相关的国际建议有八个,分别为 OIML-50、OIML-51、OIML-60、OIML-R61、 OIML-R76、OIML-106、OIML-107、OIML-134, 这些国际建议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非自动、自动衡 器及称重传感器的产品。我国是国际法制计量组 织的正式成员国,因此有义务履行上述国际建议。
二、我国电子秤产品标准的现状
由于电子秤产品属于计量器具,而大部分电子秤产品在我国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,必须纳入法制 管理的轨道。因此作为电子秤产品的标准在计量特 性要求、测量方法上应尽量满足上述各类电子秤的 国际建议的要求。
在我国2005年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》中明确规定了各类非自动、 自动衡器包括称重传感器、称重仪表属于依法管 理的范围。
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 《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》中指出“为了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、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 贸易的需要,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,促 进采用国际标准”同时指出“国际标准是指国际 标准化组织(ISO)、国际电工委员会(IE0和国 际电信联盟(ITU)制定的标准,以及国际标准化 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”,在 该文件的附件中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(OIM1)也 列入了采用国际标准的范畴。
在电子秤产品标准的制订中,理所当然地应尽 量满足上述各类衡器的国际建议(OIMLR的要 求。因此在过去近十年的时间里,我国的衡器国 家标准的制订几乎出现了全盘将O IM L国际建议照 搬的现象,美其名曰等同采用。其理由如下:
(1)符合国家提倡为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 应国际贸易的需要,尽量能等同采用IDT (identi- ca),并可在该产品说明上作出标志。对于行业或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诸如销售投标、产品创名牌、 高新技术等都有积极的意义。
(2)电子秤国家标准的制订省时、省力,只要将电子秤相关的国际建议正确地翻译过来就可完成任 务。不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大量的调研、分 析、测试,产品标准拿到了 IDT的采标荣誉。
根据上述客观存在的现象,在我国电子秤行业 在产品的标准与检定规程出现了 “同化”的现象, 产品标准与检定规程并存,甚至可以等同。也就 是说产品的标准与检定规程除了格式的不同之外, 内容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。
三、问题的提出与解析
㈠标准与规程的关系 由于在国际上电子秤没有对应的国际标准化组 织(ISO)、国际电工委员会(IE0产品标准,因 此在我国衡器产品在标准的制订中,唯㈠可依据 的国际标准就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1L的各 类国际建议。而遗憾的是,国际建议(OIMLF) 是衡器的检定规程,相当于我国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,而非衡器产品的标准。与衡器的国际 建议OIML R等同的内容能否替代衡器的产品 标准昵?
如何理解产品标准与规程的关系是目前摆在 我国衡器行业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。根据我国衡 器产品的特殊情况,我们认为产品标准与规程是 既有分工,又有合作的。具体区别如下:
(1)标准和规程的作用
电子秤产品标准的作用是:组织生产的依据、 贸易交货的依据、仲裁的依据和质量监督检 查的依据。其中后两项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规程中。 衡器标准是指导企业生产与检验的,规程是指导 依法管理检定的。
(2)标准和规程的顺序
对于㈠种电子秤新产品的诞生并进入市场,应 该先有电子秤的产品标准,才能有电子秤的检定规程, 制订的先后顺序不能颠倒。
(3)电子秤产品标准的结构
根据GBA 1.1-2009《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 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的要求,电子秤产品标准 在结构内容划分时,应充分考虑安全环保、性能 特性、维修服务、安装规则、质量评定等要素。 电子秤产品标准构成要素上:1资料性要素:封 面、泪次)、前言、01言)、正文首页;2㈠般要 素:标准名称、范围、(规范性引用文件);3技 术要素:(术语和定义、份类和命名)、技术要求、 柚样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运输 和储存、附录;4资料性补充要素:资料性 附录、参考文献、康引。
有关具体的电子秤产品标准指导生产制作要求 的具体框架要求:结构性能特征技术要求、总体 结构要求、机械结构要求、电气要求、主要零部 件制作技术要求、装配技术要求、辅助设备、操 作安全性、安装技术要求等。当然上述要求中不 提倡将企业内部的工艺与作业指导书编入,但是 对于㈠些在行业中已达成共识的技术要求,在最 大自由度包容的原则下,同时不阻碍技术发展的 基础上,应该作出规定。
在标准技术要求的制订中,应考虑到标准执 行的普遍性与先进性兼顾的原则,即衡器产品技术要求应该符合3-3-3原则。对于现有的产品应 该起码有1/3的企业能够通过,还有1/3的企业只 要在非主要项目中稍作改进即可通过,剩下1/3的 企业如果不努力可能会被淘汰。
(4)电子秤计量法规型式评价大纲的结构
电子秤产品检定规程主要是型式评价大纲,在 结构内容划分时应充分考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;积极采用国际建议、国际标准及国际文件; 各项要求应有依据,依据包括国家计量技术规范、 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等。
根据JJF 1016-2013《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 编写导则》的要求,在大纲的构成要素上:) 资料性要素:封面、扉页、目录、引言;2 —般 要素:范围、引用文献;3技术要素:术语、概 述、法制管理要求、计量要求、通用技术要求、 型式评价项目一览表、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法和条 件、评价项目的记录格式、附录。
(二)如何区分标准和规程、国际建议
电子秤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应该是产品标准的 重中之重。从指导生产的角度来衡量,对于电子秤产品标准来说,与检定规程内容最大的不同,应 是标准的技术要求要写出特点。例如:针对具体 的衡器产品来讲,在技术要求中应有性能甚至结 构特征的描述,产品在制作过程中分别需要引用 的一些基础通用技术要求的行业或国家标准有 〈〈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》、《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 条件》、《装配通用技术条件》、《涂漆通用技术 条件》、《电子设备机柜通用技术条件》、《机械 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》等。还 有根据产品特点的一些具体的制作技术要求、装 配技术要求、辅助设备、操作安全性、安装技术 要求等。这些基础标准中特别是机械安全的标准 直接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的内容。
电子秤产品规程或型评大纲的法制管理与计量 要求和检定方法及条件是重点。法制管理要求包 括计量单位、法制标志、防欺骗的防护措施等。 计量要求主要指计量性能测试;通用技术要求主 要指外观、最基本的功能要求、环境气候适应性 要求、还有对于衡器来说最为主要的稳定性要求。 在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法和条件中要突出的是试验 目的、试验条件、试验设备、试验程序、数据处 理、合格判据等内容。
目前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D的各类国际 建议主要体现了电子秤产品的法制管理与计量要求 和检定方法及条件的内容,但是O IM L的各类国际 建议毕竟是产品的规程或型评大纲的内容,不是 某一类产品的国际标准。真正意义上的产品国际 标准应是国际标准化组织(ISO)、国际电工委员 会(IE0 ,因为上述两个标准是能够体现指导生 产、检验、安全、甚至包装运输和储存的技术要 求。如果缺少上述这些要求,就不能将O IM L的各 类国际建议作为等同采用的国际标准。
此问题必须引起我国衡器相关的衡器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和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的高度重视。 也就是说,在我国衡器产品的标准与规程大纲的 制订中,主要的问题是不能完全等同照搬国际建 议,因为国际建议没有标准中的指导生产、安全、 甚至包装运输和储存的技术要求;国际建议也没 有规程大纲中需要列入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与具 体检验实施细则。
特别需要说明的是,前几年在讨论产品规程 时,一些计量技术机构认为“安全技术要求”与 检测不应该是衡器计量技术检定部门的检定管理 范围,而应该由其他质量监管部门来制订并实施 检查,此观点是完全不对的。在我国如果衡器计 量技术检定部门不管,那该由谁来管昵?
前几年在我国出现的衡器标准与规程大纲等 同照搬国际建议的做法必须予以改进。
(三)国际标准化组织(ISO)、国际电工委员 会(IE0和衡器国际建议0IMD的关系
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和某些国际标准 化组织间的合作,例如丨SO和IEC之间的合作,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些技术要求之间的矛盾, 使计量器具的制造厂、用户以及测试实验室等可 同时应用O IM L和其它组织的出版物。
虽然电子秤标准、规程和国际标准化组织 (ISO)、国际电工委员会(IE0的标准没有直接 的关系,但是在我国电子秤标准、规程的制订中, 很自然需要引用到ISO、IEC的相关条款。例如: 关于电子秤的影响因子试验和抗干扰试验中需要大量引用IEC的标准,在电子秤产品中使用的部件中 有大量需要满足ISO的标准。在国际法制计量组 织OIM1)的各类国际建议中,大量引用了上述 两个标准,而且着重说明,在具体的测试方法上 应首先符合该两个标准所采用的方法。
目前OIML国际建议存在的问题还有在很多 O IM L国际建议具体的文本中,有些内容说得很笼 统。比如:在最新版本的OIML R76《非自动衡 器》H中,对于电磁兼容的试验方法与判定准则上 特别含糊。在试验方法上的问题如下:
(1)没有明确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时,测试部 位的要求;
(2)没有明确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时,直接与 间接静电放电分别可采用的方法;
(3)没有明确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时, 频率步长、驻留时间与测试部位的规定;
(4)没有明确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时,重复频率、测试方法、持续时间与试验环境 条件;
(5)没有明确电磁兼容的各项试验的测试载荷 及示值调整的方法。
在我国的标准、规程或大纲的编制中,应该 分别对照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国家标准IEC 61000的各项试验方法的具体操作要求,再结合具 体的产品要求,对于上述问题加以完善。
在判定准则上的问题如下:
电磁兼容的试验“最大允许变化:在有干扰 和无干扰情况下,示值变化应不大于e,或衡器应 能检测到显著增差,并对其作出响应。”对于如何 作出响应没有明确说明。
而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国家标准IEC 61000-4-1、IEC 61000-4-2、IEC 61000-4-3、IEC 61000-4-4、IEC 61000-4-5、IEC 61000-4-6、IEC 61000-4-11分别为电磁兼容性(EM0总则、静 电放电、射频电磁场辐射、电快速瞬变/脉冲、浪 涌、射频场感应传导、电压下降,短时中断和电 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判定准则上则明确应按照四 种现象来选择判断。具体规定如下:
“试验结果应按受试设备的运行条件和功能说明进行如下分类:
(1)在技术规范内性能正常;
(2)功能或性能暂时降低或丧失,但能自行恢复;
(3)功能或性能暂时降低或丧失,但需操作者 干预或系统复位:
(4)由于设备元器件或软件损坏,或数据 丢失而导致不能自行恢复的功能降低或丧失。” 根据上述四种结果,再结合电子秤国际建议 OIMLR76《非自动衡器》中的判定准则,就可以 作出标准或规程中的具体合格与否的判断要求了。
从上述的实例中可以看出ISO、IEC和OIML 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。由于OIML在编制说明 中明确应与国际标准ISO、IEC在相关内容上,特 别是电气测试方法上保持㈠致,当OIML在该问题 上没有说明清楚,应以国际标准ISO、IEC的具体 规定为准。
其次,由于OIML在㈠些涉及到具体的产品制 作标准与安全标准上由于没有规定,则在我国的 产品标准与规程的制订中,应以国际标准ISO、 IEC为依据。
(四)电子秤产品标准必须符合中国国情 除了上述内容中所述标准、规程或大纲与 OIML国际建议的结构性区别外,前段时间在我国 衡器行业中还出现了㈠种对于国际建议的技术条 款全部照搬的现象,而美其名曰:等同采用国际 标准是我国为减少贸易壁垒的必然趋势。但是我 们却忽略了㈠点,O IM L国际建议是要求OIML各 成员国应尽可能地履行这些国际建议,但不等于 必须百分之百的履行这些国际建议。
例如:由于OIML国际建议的起草大部分是在 欧洲,因此其内容均以欧洲的实际现状为主体。 同样是O IM L成员国的美国在相当㈠部分的国际建 议的投票表决中,是持反对意见的。美国无论是 称重传感器、非自动衡器或自动衡器均有自己国 家的标准和规程。其中对于中国来说最为熟悉的 就是美国的B44号称重手册。该手册相当于我国 的计量检定规程,其中有很多与OIML国际建议不 ㈠样的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。
再如:同样作为OIML成员国的日本,日本国 /特定计量仪器检定检查规程中对于OIML R76 《非自动衡器》国际建议,在《日本国/特定计量 仪器检定检查规程》中也增加了本国的具体规定。 例如:增加了对于缩比不等于1的规定、增加了 滚动载荷的检测方法、规定了特殊秤的偏载要求 等。
再举例:作为O IM L的最主要的起草国之一的 英国,对于OIMLR76《非自动衡器》中电磁兼容 测试项目中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严酷度 等级10V/fn的要求,在其国家的计量规程中至今 还没有实施。在2013年中国衡器国际展览会的技 术交流专题讲座中,英国国家计量院的代表明确 认为,在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据说明该严酷度指标 的必要性之前,英国不打算马上实施。
对于一个还处于发展中的国家来说,中国有 义务履行这些国际建议,但是有一个先决条件是 首先应考虑当前我国的实际水平。对于一些过高 的技术条款,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,暂 缓执行。另外,作为一个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世 界第二大经济体,我国应在国际舞台上应有更多 的话语权。特别对于一些中国领先的技术,应引 导世界标准化组织采纳中国的技术建议。值得可 喜的是,在OIML-R50 <连续累计自动衡器》国际 建议的修订中,由于中国南京三埃工控股份有限 公司的坚持,将皮带秤产品的最高准确度等级提 高到了 0.2级,为中国作为世界皮带秤生产大国赢 得了荣誉。目前在我国正在大规模进行的自动衡 器物料测试中心的建设,也大有可能纳入国际建 议的测试手段的内容中。这些都是我国应引以为 自豪的事情。
(五)对于目前我国电子秤标准“采标”的认识 与建议
前几年在中国电子秤行业,包括各地方的行政 管理部门在名牌产品的评选、产品达标、科技成 果评选等活动中,较片面强调了产品标准采用国 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评定。认为产品标准全部等 同采用国际标准作为优先权,产品采标只有“等 同”、“修改”才算是采用国际标准。笔者认为衡 器产品不能将等同采用国际建议,作为最优先的评选条件。如果该产品“非等效”采用国际标准, 但是非等效部分的技术要求高于国际建议,应视 同比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更为先进。所以,建议在 产品“采标”程度上设置:产品标准技术要求中 高于国际标准的“创新”等级。这才是我国在产 品标准制定中应重点扶持与推广奖励的。
四、结论
目前在中国电子秤行业中,电子秤产品标准、规 程或型评大纲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O IM L国际建 议之间的关系存在一系列的误区,归纳起来主要 表现为:一是标准与规程不分清;二是国际建议 与标准、规程不分清;三是一味追求等同采用国 际建议。文中通过较详尽的例证指出在我国衡器 产品标准、规程或型评大纲的编制中应遵循的原 则:产品标准以指导生产、验收、使用为主;同 属于规程的O IM L国际建议以法制管理的计量监督 检定为主。希望我国衡器产品的标准、规程回到 良性发展的正确轨道上来,建议在我国“采标” 一致性程度评定上除了 “等同”、“修改”、“非 等效”外,再增设“创新”等级,使我国电子秤标 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赶超世界先进水平。